專業(yè)受理廣西柳州元件組合裝置安裝資質許可證
第十條 壓力管道安裝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試安裝、鑒定評審、審批、發(fā)證。
第十一條 申請安裝資格的單位(也稱安裝單位),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機關)提出安裝許可申請,提交以下申請資料,并且按照要求進行網(wǎng)上申報:
(一)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申請書(一式四份);
(二)單位概況;
(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五)已獲得的認證或者其他資質證書(復印件);
(六)質量保證手冊;
提供的復印件應當加蓋安裝單位的公章。
第十二條 許可審批機關對安裝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在收到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十三條 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安裝單位,許可審批機關應當在申請表上簽署受理意見,將兩份申請表返回安裝單位(其中一份交鑒定評審機構),一份申請表交許可審批機關的下一級質量監(jiān)督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一份申請表由許可審批機關存檔。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安裝單位,其申請不予受理:
(一)申請資料不能證明安裝單位已經(jīng)達到第二章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和要求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的;
(三)處于對辦理《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者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