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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江蘇泰州元件組合裝置許可認證

作者:郝芹 來源:南京順杰咨詢公司 2018-11-07 瀏覽量: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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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許可申請被受理的安裝單位,應當按照所受理的級別進行試安裝(試安裝期一般不超過半年)。試安裝按照監(jiān)督檢驗的要求,接受安裝監(jiān)督檢驗。

第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約請有資格的鑒定評審機構進行壓力管道安裝許可鑒定評審。

受約請的鑒定評審機構應當按照《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管理與監(jiān)督規(guī)則》的要求,安排鑒定評審工作,確定評審時間和鑒定評審組成員,并且將《特種設備鑒定評審通知單》抄送許可審批機關及其下一級質(zhì)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

第十六條 鑒定評審組按照《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和本規(guī)則第二章的要求,對安裝單位進行鑒定評審,并且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核查實際情況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合;

(二)查看資源條件和其他必備條件是否滿足所申請許可級別的要求,檢驗檢測手段是否與所申請許可安裝級別相適應;

(三)對所申請的各個級別的試安裝項目進行安裝質(zhì)量評審;

   (四)通過審查試安裝工程的技術資料、工作記錄等,核查質(zhì)量保證體系能否正常運轉;

    (五)確定許可范圍。

第十七條 鑒定評審組完成對安裝單位的鑒定評審后,應當及時出具鑒定評審報告,提出鑒定評審意見。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鑒定評審工作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nèi)出具評審報告,作出鑒定評審結論意見,需要申請單位整改的,自整改結果確認后的10個工作日內(nèi)出具鑒定評審報告,作出鑒定評審結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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