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為保證焦爐及設備正常運行,維護好爐體,生產合格的焦炭和有效地回收化產產品,減少污染,特制定本規(guī)程。
焦爐是復雜的熱工設備,一代焦爐應使用二十五年以上。在生產過程中,操作人員必須按照操作規(guī)程精心操作,精心維護,以保證焦爐延長使用壽命。
1.2 正確執(zhí)行技術管理規(guī)程是焦爐高產、穩(wěn)產、低耗和長壽的具體保證。焦化廠廠長,煉焦車間主任應組織全體職工確保規(guī)程的執(zhí)行。
1.3 配煤比和煉焦制度的確定,應保證焦爐爐體安全、推焦順利,按標準或技術條件生產焦炭、化學產品和煉焦煤氣。變更煤種或較大范圍調整配煤比時,必須作配煤試驗。
1.4 焦爐爐體是耐火磚的砌體。不顧客觀條件超負荷生產或炭化室不裝滿或不按推焦計劃推焦以及強制推焦等都是不允許的;要加強產、供、銷、運的平衡和機械設備的維修,應避免頻繁地變動結焦時間。
1.5 煉焦車間的裝備組成包括;
a.焦爐;
b.貯煤塔、爐端臺和爐間臺;
c.熄焦塔、水泵和粉焦沉淀池;
d.焦爐機械(推焦機、裝煤車、攔焦機、熄焦車及電機車、消煙除塵車、交換機);
e.焦臺和篩焦樓;
f. 除塵裝置。
1.6 生產技術過程包括:
a. 搗固煤餅及裝爐;
b. 煉焦;
c. 推焦;
d. 熄焦與篩焦。
1.7 焦爐技術操作制度可分:
a. 裝煤及推焦制度;
b. 焦爐加熱制度(溫度與壓力);
c. 煤氣操作制度;
d. 焦爐及其設備維護制度;
1.8 各單位制定具體的規(guī)程要以本規(guī)程作為依據。
2 裝煤
2.1 用裝煤車把煤餅送入炭化室內。
2.2 為了保證焦爐正常操作及穩(wěn)定焦炭質量,應對裝爐煤進行檢驗,符合煉焦工藝要求才能使用。
裝爐煤技術要求:
a. 水份:10±1%
b. 細度:85-90%
c. 煤餅高度4000-4100㎜
2.3 煤塔貯煤量應不少于其容積的三分之二,每年對煤塔進行一次徹底清掃。
2.4 爐頂的消煙除塵車的引燃裝置、供水設施和除塵系統(tǒng)須經常保持運行可靠。
2.5 裝煤車應把搗固好的煤餅完全送入炭化室內。
2.6 對病號爐應由車間規(guī)定專門的裝煤制度。
2.7 應建立裝煤車煤箱受煤、清掃、搗固機操作的專門制度,以保證煤箱內布煤均勻、煤餅密實、表面平坦、不粘煤。
2.8 裝煤電流不得超過200A。
2.9 禁止下列操作:
a. 將泥土廢磚及鐵器等雜物掃入爐內;
b. 裝煤車軌道無安全擋、接頭斷裂、軌距比標準距差±30㎜以上;
c.搗固煤餅在爐前倒塌時強行送煤;倒塌的煤料不及時運走;
d. 搗固機未退至原位時開車;
e. 裝煤車煤箱活動壁未關好即放煤;
f. 裝煤車未對好位開始放煤搗固。
3 推焦
3.1 應嚴格地按循環(huán)推焦圖表推焦。
應根據生產任務要求和爐體、機械設備維修方便的原則編制推焦圖表,并嚴格執(zhí)行,變動推焦圖表由廠長或總工批準。
3.2 周轉時間定為22小時30分鐘,結焦時間定為22小時20分鐘,強化生產時,縮短周轉時間不得超過1h。
3.3 班推焦計劃的制訂。每班推焦工作計劃由主任或負責熱工的副主任制訂或核準,值班主任負責組織實施。
3.3.1 根據循環(huán)推焦表制定其應推焦爐數。
3.3.2 考慮前一班執(zhí)行推焦計劃情況。
3.3.3 結焦時間不得短于規(guī)定結焦時間15min;燒空爐時結焦時間不得短于規(guī)定結焦時間25min。
3.4 在一定結焦時間下,焦炭的成熟程度是根據相應的溫度制度、焦餅中心溫度、焦餅表面溫度或觀察上升管煤氣顏色來判斷。焦炭不成熟不準推焦。
3.5 推焦系數
3.5.1 推焦計劃系數K1,標志著推焦計劃表中計劃結焦時間與規(guī)定結焦時間相吻合的情況,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
M——班計劃推焦爐數
A1——計劃與規(guī)定結焦時間相差±5min以上的爐數
3.5.2 推焦執(zhí)行系數K2,用以評定班按推焦計劃實際執(zhí)行的情況,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
N——班實際推焦爐數
A2——超過計劃推焦時間±5min的爐數
3.5.3 推焦系數K3,用以評價焦化廠和煉焦車間在遵守規(guī)定的結焦時間方面的管理水平,計算公式如下:
K3= K1×K2
3.6 因故延遲推焦,在故障排除后允許加速推出早已成熟的焦炭,但每小時比正常計劃增推爐數不得超過兩爐。
3.7 亂箋的爐號應在不長于五個周轉時間內恢復正常。病號爐在計劃中注明,作為特殊處理。
3.8 炭化室自開爐門到裝煤的敞開時間不應超過7min,補爐時也不宜超過15min。
焦餅推出到裝煤開始的空爐時間不宜超過8min,燒空爐時也不宜超過15min。個別情況需要延長時應由車間主任批準。
3.9 在推焦機、攔焦機、熄焦車、裝煤車、消煙除塵車五車之間應有信號裝置,各車應有聯(lián)鎖。
推焦機司機在確實得到焦側攔焦機和熄焦車做好接焦準備的信號后才能推焦。
3.10 每次推焦均應清掃爐門、爐門框、磨板的焦油和沉積炭等臟物。裝煤后爐門應調節(jié)嚴密,嚴禁爐門冒煙。
3.11 推焦機司機須準確記錄每個炭化室的推焦時間(即推焦桿頭接觸焦餅面的開始時間)、裝煤時間(托煤板進入炭化室后開始鎖住擋板的時間)、推焦最大電流(推焦桿接觸焦餅開始啟動的電流)及一切不正?,F(xiàn)象(如爐溫過高過低、爐體損壞、裝煤不滿等)。
3.12 推焦桿接觸焦餅表面應緩慢,待焦餅開始移動后才可加速推焦。
3.13 難推焦管理。
3.13.1 推焦電流不得超過250A,當超過極限時,應進行分析研究,并采取降低推焦電流的措施。
3.13.2 嚴禁強制推焦。
3.13.2.1 嚴禁接連兩次推焦,每次未推出均應查找原因,在排除障礙后,在值班負責人在場并準許的情況下,方可進行第二次推焦;三次以上推焦必須有車間主任準許并在場。
3.13.2.2 如機側焦餅上部已塌落下來,必須將塌落部分扒出,直至見到焦餅收縮縫隙和一段垂直焦餅面后,才能再次推焦。
3.13.3 出現(xiàn)難推焦后應在短期內處理完畢。
3.13.4 禁止推生焦和相鄰炭化室空爐時推焦。
3.13.5 禁止將爐頭焦扔入炭化室內。
3.14 應及時消除爐門冒煙或著火。經調節(jié)無效或在爐上無法維修的爐門,應在推焦前用備品爐門更換。
3.15 當推焦延遲10min以上時,必須將待出焦的炭化室爐門對上,大螺絲再次擰緊。
3.16 推焦桿根據需要裝設壓縮空氣清除沉積炭的裝置,并建立清除沉積炭的制度。
3.17 嚴禁用變形的推焦桿或桿頭推焦。
3.18 在停止加熱及有暴風雨時,必須停止推焦。
4 熄焦與篩焦
4.1 熄焦
4.1.1 熄焦車對位時,來回走動一次,確認與導焦槽對好應出爐號后才能發(fā)出允許推焦信號。
4.1.2 在接焦前,熄焦車的放焦閘門應緊閉;電機車的風包風壓不應低于0.4MPa。
4.1.3 熄焦車接焦時行車速度應與推焦速度相適應,使推出的焦炭能均勻分布在車箱內。
熄焦時車體要做一些移動;熄焦后要泄水。
4.1.4 必須保證熄焦塔內噴水裝置熄焦迅速、均勻。對噴水管、粉焦沉淀池、清水池等設備,應建立定期清掃制度。
4.1.5焦臺的受焦與放焦應按順序進行。.焦炭在焦臺上涼焦時間應大于10min.焦臺上的紅焦必須及時熄滅。
4.1.6 禁止下列操作
a. 同一個熄焦車箱內接兩爐焦炭;
b. 將熄焦車內焦炭傾放于充滿焦炭的焦臺上;
c. 將紅焦放到皮帶上;
d. 在未停止出焦時清掃熄焦車軌道.
4.2篩焦
4.2.1 為保證焦炭按規(guī)定分級,應制定焦篩定期更換制度,并設專人定期檢查焦篩.
4.2.2運焦系統(tǒng)各崗位設備必須設有聯(lián)系信號及聯(lián)鎖裝置.開停設備時必須嚴格按照順序進行或經集中操縱室統(tǒng)一操作.
4.3保持皮帶通廊、轉運站、篩焦樓下等處清潔。
5 焦爐加熱制度
5.1 為保證焦炭均勻成熟,須制定并嚴格執(zhí)行焦爐加熱制度(溫度制度及壓力制度)。
5.2 根據每座焦爐在調整時期所得實際數據,按照不同的周轉時間,制訂加熱制度表,主要包括下列項目:
a. 標準火道溫度;
b. 加熱煤氣消耗量;
c. 煙道(總的和兩側的)吸力;
d. 上升氣流蓄熱室頂部吸力;
e. 交換開閉器進風口尺寸;
f. 配煤水分;
g. 每爐裝煤量。
加熱制度由主任或負責熱工的車間主任批準。
5.3 溫度制度
以生產優(yōu)質焦炭的焦餅中心溫度來確定標準火道溫度。焦餅中心溫度一般為1000±50℃。
5.3.1 直行溫度
5.3.1.1直行溫度的測量與調節(jié),是指導焦爐溫度的主要控制項目。一般以機側中部和焦側中部立火道為標準火道。選擇時應考慮單雙數火道均能測到.
5.3.1.2直行溫度于交換后5min(也可選用10min)起開始測量,在兩個交換時間內全部測完.
5.3.1.3每間隔4h測量一次直行溫度,測溫時間應固定;并換算成交換后20s的溫度.
5.3.1.4焦爐立火道測溫點的溫度,最高不得超過1450℃.
5.3.1.5晝夜直行溫度的均勻性用直行晝夜平均溫度均勻系數(K均)來考核.
式中:
M——焦爐燃燒室數
A機——機側測溫火道溫度超過其平均溫度±20℃(邊爐±30℃)的個數
A焦——焦測測溫火道溫度超過其平均溫度±20℃(邊爐±30℃)的個數
計數時應將檢修爐和緩沖爐除外.
5.3.1.6晝夜直行平均溫度的穩(wěn)定性用安定系數K安考核.
式中:
N——晝夜內直行溫度的測定次數
A機——機側平均溫度與加熱制度所規(guī)定的標準溫度偏差超過±7℃的次數
A焦——焦側平均溫度與加熱制度所規(guī)定的標準溫度偏差超過±7℃的次數
5.3.2橫排溫度
5.3.2.1橫排溫度的測量與調節(jié),是為控制焦爐橫向溫度的合理性。全爐檢查測量每月不少于二次,并編制十排及全爐溫度曲線。
為了進行溫度比較,單號燃燒室從機側開始測溫,雙號燃燒室從焦測開始測溫。
5.3.2.2從機側第2火道至焦側第2火道的溫度應均勻恒定并接近一直線,各火道溫度與標準溫度線相對應溫度差不大于20℃者為合格。
5.3.3邊火道溫度
5.3.3.1邊火道溫度按保證其對應焦餅與中部的焦餅同時成熟的要求決定,可用測量焦餅中心或其表面溫度來核查。
5.3.3.2每半月至少測量一次邊火道溫度。要求邊火道溫度與其平均溫度差不大于±50℃.溫度不換算冷卻值。
5.3.3.3當推焦爐數減少,降低燃燒室溫度時,應保持邊火道溫度不低于1100℃。當大幅度延長結焦時間時,邊火道溫度應保持950℃以上。
5.3.4蓄熱室溫度每月至少測量一次。當在接近極限溫度下操作時,應增加測溫次數。
蓄熱室頂部的溫度不得超過1250℃。
5.3.5測定爐頂空間溫度應在結焦時間的三分之二時進行。爐頂空間溫度宜控制在800±30℃,不應超過850℃。
5.3.6小煙道溫度不得超過450℃;分煙道溫度不得超過350℃.
5.3.7投產六個月以后,在有計劃加快煉焦速度時,允許晝夜提高火道溫度不得超過60℃;當接近極限操作溫度時,不應超過20℃。
5.4壓力溫度
為了焦爐加熱正常和保證整個結焦時間內煤氣只能由炭化室內流向加熱系統(tǒng)及炭化室不吸入外界空氣,需制定壓力制度。
5.4.1在任何操作條件下(正常操作,改變結焦時間,停止加熱,停止推焦等)結焦末期炭化室底部的壓力應大于蓄熱室頂部的壓力和大氣壓力。
5.4.2確定集氣管的壓力,應以炭化室底部壓力在結焦末期不小于5Pa為原則,并考慮到調節(jié)裝置所造成的壓力波動值,集氣管壓力控制在100-120Pa。
5.4.3確定集氣管的壓力時,應考慮到夏冬季大氣溫度的不同而使煤氣靜壓頭有10-20Pa的變化。
5.4.4加熱系統(tǒng)的壓力主要根據空氣系數和爐頂看火孔壓力保持0-5Pa來確定。
5.4.5無論結焦時間長短,空氣蓄熱室頂部上升氣流的負壓應保持大致不變,其吸力不得低于30Pa。
5.4.6每個蓄熱室頂部的吸力與標準蓄熱室比較,上升氣流時不超過±2Pa,下降所流時不超過±3Pa,在邊部蓄熱室上升氣流時允許相差±4Pa,下降氣流時允許相差±5Pa。
5.5空氣過剩系數保持在1.2-1.3之間。
6 煤氣操作制度
6.1加熱煤氣操作制度
6.1.1焦爐加熱用煤氣的質量和壓力必須滿足焦爐正常生產的需要,并經含氧量驗證合格(允許用爆發(fā)試驗)后才能使用。.
6.1.2當煤氣總管壓力下降至500Pa時,必須停止加熱。
6.1.3加熱停止后,應立即準備廢氣交換。在進行廢氣交換時調節(jié)旋塞應關閉。禁止將廢氣砣換向至中心位置。
6.1.4當停止推焦超過循環(huán)表所規(guī)定時間達1h以上時,應減小處于結焦末期爐號的加熱煤氣量。停止推焦3h以上時,應減少全爐加熱煤氣量和空氣量。長時間停止推焦時,可以采用間斷加熱方法處理。
對高溫號燃燒室應及時檢查處理并報告煤氣工長,事后立即向主任或負責熱工的車間副主任報告。
6.1.5焦爐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停止加熱,并相應調小吸力.
a.煤氣總管壓力低于500Pa;
b.交換設備損壞,短期內不能修復將影響正常加熱;
c.煙道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無法保持所需的必要吸力;
d.煤氣管道損壞影響安全操作.
6.1.6安全
a.交換室應裝設煤氣壓力警報信號器。
b.在加熱煤氣壓力曾經下降到零的情況下,當再將煤氣送入加熱前,必須先通入少量蒸汽吹掃管道,然后用煤氣置換蒸汽。待煤氣檢驗合格后方準送入爐內。
c.交換機室必須備有充電的蓄電池電燈。
d.在冬季,當用焦爐煤氣加熱煤塔漏嘴等處時,應標定出最低使用壓力。當煤氣壓力降低至接近最低使用壓力時,應停止加熱。
e. 焦爐兩側走廊及地下室應裝設煤氣報警裝置。
f. 必須遵循先送空氣,后送煤氣,先停煤氣,后??諝獾脑瓌t。
6.2 荒煤氣操作制度
6.2.1集氣主管內煤氣溫度不應超過100℃,為此應在橋管和集氣主管內噴灑氨水.每噸裝入煤所需氨水量,不少于6m3
氨水分配管壓力不得低于0.1MPa,溫度70-75℃。
6.2.2噴氨水裝置的噴嘴和旋塞,應保持良好狀態(tài),絕對不準噴入上升管內,每班必須進行檢查。
定期檢查與清掃上升管、橋管、水封閥、集氣管和吸氣管上的焦油盒,使保持暢通。
6.2.3上升管與爐頂、橋管連接處,橋管與集氣管連接處應保持嚴密。上升管水封蓋的上下水道須暢通,嚴禁上下水漏至爐頂上。
6.2.4為了調節(jié)和控制集氣管內煤氣壓力,應安裝自動調節(jié)機。煤氣壓力應用自動記錄儀記錄。
6.2.5確認煤氣鼓風機發(fā)生故障無法保持吸氣管吸力時,可打開集氣管的放散管放散煤氣;必要時還可打開數個剛裝煤的上升管蓋放散。
6.2.6上升管、橋管應在每爐推焦前清掃干凈,在同一座焦爐上打開上升管蓋的數量不得超過三個。燒空爐時可以增加一個。
6.2.7氨水停止供給時,必須立即將工業(yè)用水通入橋管。此時應關閉集氣管上的噴嘴。
6.2.8必須遵循先送氨水,后開風機,先停風機,后停氨水的原則。
7 焦爐及其設備維護制度
7.1焦爐爐體維護
7.1.1建立焦爐檔案,有計劃地檢查并記錄下列情況與數據;
a.炭化室墻磚有無變形、孔洞、裂縫、凹凸、麻面、剝蝕、燒融及其他缺陷;
b.炭化室底部與頂部情況;
c.爐頭墻與爐門框及爐門坎之間的嚴密情況和離縫大?。?/span>
d.立火道內燒嘴調節(jié)磚及調節(jié)孔的情況;
e.蓄熱室串漏情況及格子磚狀態(tài);
f.磚煤氣道是否有堵塞和竄漏現(xiàn)象。
7.1.2 制定消除爐體有缺陷部位的修理計劃進度表,并立即付諸實施。
7.1.3 爐體日常熱修與維護,應有專門的熱修組,并分區(qū)固定專人負責。
7.1.4 修爐用的耐火材料及輔助材料,必須符合質量標準。
7.1.5 無法用抹補法修補砌體時,可采用噴補或焊補。補爐后應立即清除散落的泥漿等雜物。
7.1.6 對病號炭化室應特別監(jiān)視和維護,并作好記錄。
7.1.7 大面積熱修爐室時必須留有不同結焦時間的緩沖爐。在推空炭化室的爐頭和裝煤孔對應部位均需安設臨時擋墻。
7.1.8 在修區(qū)相鄰的炭化室中的焦炭完全成熟后,才能推焦。
7.1.9 將爐室“填死“須經廠或公司批準。
7.1.10每年檢測一次蓄熱室頂與交換開閉器之間的壓力差,以判斷蓄熱室阻力。
7.2 護爐鐵件的管理
7.2.1投產兩年后的焦爐,爐長年伸長率一般不超過0.035%;當超過0.05%時應檢查原因。爐長每半年測量一次。
7.2.2 爐柱曲度及各部位大彈簧每季測量一次;各部位小彈簧每年測量一次。并記錄松緊彈簧的經過。
7.2.3 應保證橫拉條處于完好狀態(tài)。拉條溝應嚴密,杜絕除塵孔和上升管部位竄漏煤氣和熱氣,以及爐頂存雜物著火燒壞拉條。拉條直徑細至原直徑3/4時應補強,細至原直徑2/3時應更換。更換拉條時應有技術措施。7.2.4 爐柱與保護板間隙每季度至少測量一次。遇有異常,應查找原因。小彈簧應有足夠大的壓力傳遞給保護板,保護板上下角邊緣應與爐柱貼靠。
7.2.5 爐門的修理和更換應按計劃進行,爐門修理站應經常存有備用爐門。
7.2.6 爐門框上的磨板應低于爐底,爐門框側面不應超過爐磚邊緣,否則須及時調整或更換。
7.2.7 抵抗墻頂面埋設的焦爐縱中心標志卡釘應保持完好。測量爐長及爐柱曲度的掛線位置每兩年至少校正一次。爐柱、彈簧、爐體伸長等的測量量點應作好標記,每次測量應在同一測量點上。
7.3 煤氣設備
主任或負責熱工的車間副主任每周至少核查一次煤氣設備與檢查記錄,并責成修理班排除隱患。每年檢查一次煤氣管件情況并測量一次管道各段壓力差。
7.4 焦爐機械
7.4.1 所有焦爐機械應定期檢修,其易磨損件應有適量備品。
保持備用焦爐機械完好狀態(tài),定期輪換使用。
7.4.2 保持焦爐機械的軌道端部車擋的可靠性。
7.4.3 保證各種機械車輛和交換機的手搖傳動裝置處于良好狀態(tài),手搖輪(柄)應定點存放。
7.4.4推焦桿、托煤板正在炭化室內,如突然停電時,必須用人力將推焦桿和托煤板從爐內退出;將導焦槽內的焦炭扒出并熄火;關上爐門;提起除塵車套筒,關上除塵孔蓋,并將除塵車推離爐頂。熄焦車內如有紅焦炭應人工噴水熄滅。
7.5 焦爐生產期間的管理
7.5.1 每年對焦爐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7.5.2 焦爐經一段時間生產后(一般10年),其后每3-5年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鑒定,以確定焦爐等級、最大生產能力(即最短周轉時間)、預測爐齡狀況并提出改進意見等。
7.5.3 焦爐鑒定中如認為焦爐熱工方面問題較多,應組織力量(包括邀請有經驗的人員)進行認真調節(jié)。
附件A 焦爐工藝系統(tǒng)檢查制度表
類別名稱及測定部位 |
測定周期 |
備注 |
一、溫度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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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機焦側直行溫度測量 |
每班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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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機焦側邊火道溫度測量 |
每月二次 |
結焦時間30h以上時,每周一次 |
3. 全爐橫排溫度測量 |
每季不少于一次 |
焦爐煤氣加熱時,酌情增加 |
4. 機焦側所有蓄熱室頂溫度測量 |
每月二次 |
粘土磚蓄熱室和強化生產時加熱 |
5. 爐頂空間的煤氣溫度測量 |
每季一次,結焦時間改變1h或配煤比變動很大時也測一次 |
每座焦爐測定不少于兩個炭化室 |
6. 焦餅中心溫度測量 |
每年一次,結焦時間改變1h或配煤比變動很大時也測一次 |
每座焦爐測量爐數不少于三爐或有兩爐結果相似 |
7. 機焦側交換間隔時間冷卻溫度的測量 |
每六個月一次(春季或秋季測),結焦時間改變1h以上時也測一次。 |
|
8. 小煙道溫度測量 |
每月一次 |
|
二、壓力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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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看火孔壓力測定 |
每月一次 |
標準火道看火孔處 |
10. 炭化室底部壓力測定 |
每年二次 (夏季和冬季) |
焦油合下炭化室 |
11. 交換開閉器風門狀態(tài)檢查 |
每天檢查 |
|
12. 蓄熱室頂吸力測量與調節(jié) |
每月一次 |
|
13. 機焦側上升、下降氣流全部蓄熱室格子阻力測量 |
每年一次 |
|
14 .標準小煙道取廢氣樣作空氣系數分析 |
每周一次 |
焦爐煤氣加熱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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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沿加熱系統(tǒng)高向上升和下降氣流的壓力測定 |
每六個月一次, 測二個燃燒室 |
夏季和冬季 |
三、砌體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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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經機焦側敞開爐門和裝煤孔對全爐炭化室墻檢查 |
每年一次 |
|
17. 全部燃燒室的立火道及磚煤氣道檢查(下降和上升氣流) |
每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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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蓄熱室頂部和斜道區(qū)的檢查 |
每年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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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檢查蓄熱室封墻、交換開閉器與砌體聯(lián)結處的嚴密性 |
每三個月一次 |
需要時可增加檢查 |
20. 爐體漏氣率測定 |
作熱平衡時或焦爐鑒定時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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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護爐鐵件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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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拉條直徑檢查 |
每半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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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爐柱曲度測量、彈簧負荷測量和調節(jié) |
每季度一次 |
|
23. 爐長測量 |
每年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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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所有爐門框檢查 |
每年二次 |
|
25. 上升管、橋管內徑檢查 |
每月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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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換裝置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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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檢查旋塞的開啟、鏈條的行程、交換開閉器鉈桿提起高度 |
每月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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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制度表制定的測量周期是最長的(頻率最少),車間可根據情況,酌情增加。
相關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