兗州煤業(yè)股份(01171):山西金暉獲仲裁裁決向山西能化、天浩化工賠償損失7200萬元

作者: 2019年05月31日 來源:全球化工設(shè)備網(wǎng)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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兗州煤業(yè)股份(01171)公布,2017年7月,該公司全資子公司兗州煤業(yè)山西能化有限公司和山西能化控股子公司山西天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山西金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向山西能化、天浩化工賠
兗州煤業(yè)股份(01171)公布,2017 年 7 月,該公司全資子公司兗州煤業(yè)山西能化有限公司和山西能化控股子公司山西天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山西金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向山西能化、天浩化工賠償損失合計人民幣 3.41 億元。

  2017 年 8 月,北京仲裁委員會受理該仲裁請求。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2019)京仲裁字第 0377 號),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山西金暉向申請人山西能化、天浩化工賠償損失人民幣 7200 萬元;

  (二)被申請人山西金暉向申請人山西能化、天浩化工支付申請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師費人民幣 30 萬元;

  (三)本案仲裁費人民幣145.73萬元(已由申請人全額預(yù)交),由申請人承擔(dān) 75%,被申請人承擔(dān) 25%,被申請人直接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代其墊付的仲裁費約人民幣36.43萬元。

  被申請人根據(jù)該仲裁裁決應(yīng)向申請人支付的款項,被申請人應(yīng)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支付完畢。逾期支付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公告稱,該仲裁結(jié)果計入公司非經(jīng)常性損益,將增加公司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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