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制造許可證進口壓力容器遭退運
作者: 2015年06月29日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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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深圳鹽田檢驗檢疫局在口岸現(xiàn)場查驗一批進口壓力容器時,發(fā)現(xiàn)佛山某公司申報進口的一批來自比利時的壓縮機儲氣罐未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案情簡介】
2015年5月,深圳鹽田檢驗檢疫局在口岸現(xiàn)場查驗一批進口壓力容器時,發(fā)現(xiàn)佛山某公司申報進口的一批來自比利時的壓縮機儲氣罐未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經調查,該設備的國內進口商無法提供相關許可證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及《質檢總局關于承壓特種設備制造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2年第151號)的相關規(guī)定。隨后,鹽田局出具了“退運通知書”,監(jiān)督企業(yè)將該批貨物退運出境。
【案件分析】
本案例中,進口的壓力容器屬特種設備,國內進口商應向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的制造商購買相關設備,并按規(guī)定在申報進口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未取得許可證明的特種設備不允許在國內銷售使用。該公司的上述行為主要是對特種設備的范圍及相關監(jiān)管制度不夠了解,并未意識到自己進口的是特種設備,也未在獲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的國外生產商中進行選購。
【案例啟示】
特種設備涉及國民的生命安全,危險性大、專業(yè)性強,其制造商及使用方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目前,我國已對特種設備制定了安全監(jiān)管規(guī)程,但這類設備在口岸現(xiàn)場查驗時,主動提供許可證明的情況并不常見,即使已取得制造許可,進口商往往也未意識到自己進口的設備就是特種設備。有些進口商從沒有取得我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的制造商手中購進設備,在進口時才發(fā)現(xiàn)無相關證明不能進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該類案例一方面暴露出一些進口商對特種設備進口制度不了解,另一方面也不排除個別進口商主觀上試圖將無證商品運入境內逃避監(jiān)管。
因此,相關企業(yè)在進口特種設備時必須如實申報,同時提供真實的許可文件,并及時向檢驗檢疫部門咨詢相關進口詳情,以免造成經濟損失。
【相關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十條 進口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我國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并經檢驗合格;需要取得我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的,應當取得許可。
《質檢總局關于承壓特種設備制造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2年第151號)
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包括安全閥、爆破片和氣瓶瓶閥)的制造單位和壓力管道用安全閥、爆破片的制造單位應當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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